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296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武建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医疗集团(原名称:太原市迎泽区中心医院),,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刘中山,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医疗集团(原名称:太原市迎泽区中心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十万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三分(工程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元九角三分,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三十二元,执行费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兴国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