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享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736号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享堂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享堂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雪羽

书记员 苗林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