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736号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享堂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享堂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雪羽
书记员 苗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