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武建立。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诉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