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慧,山西国晋(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通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尹安太,公司董事。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小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武建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盈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奇天瑞钢材市场南1314号。
法定代表人:黄用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盈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格林花园街1-1-801。
负责人:宋林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通富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盈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盈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931.5元,剩余2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志兰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