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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栖民一初字第483号
原告孙。
被告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纯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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