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栖执字第1137号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宏祥果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祥果蔬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宏祥果蔬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宏祥果蔬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宏祥果蔬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宏祥果蔬有限公司在铁口信用社90608100020100007185账户上存款11×××02.15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彩波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胡玉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衣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