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收到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保证将来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3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桃村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