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17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

法定代表人潘中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xxxxx。

法定代表人胡为宾。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168155元,被执行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412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178191元及执行费2573元,本院已将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317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韩灿坤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