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天,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5B01>
法定代表人:潘中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伟,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黄伟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融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败诉不是判断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二)华业公司从2008年成立至今经营状况良好并以自有资金购买了写字楼且公司账户上常年保有几百万元的现金存款,但从未分红。华业公司股东黄伟在穷尽救济手段后,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是正当行使股东权益的行为,并未恶意诉讼或者恶意保全。(三)华业公司未因黄伟申请财产保全而受损失,本案无证据证明华业公司必须对外举债才能继续经营。综上,请求再审。
华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黄伟恶意提起(2016)粤0304民初20544号民事诉讼,错误申请保全。1.2015年开始黄伟与另一股东潘中和对华业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两股东之间发生诉讼且无法和解,为此黄伟恶意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016)粤0304民初20544号民事案件]等一系列诉讼,向潘中和施压,制造华业公司经营困境。在(2016)粤0304民初20544号民事案件中申请保全华业公司财产,使华业公司经营困难,融合公司为黄伟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2012年8月开始,黄伟委托其兄长黄伟峰到华业公司参与经营和财务管理,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期间,华业公司的一切对外支出包括法定代表人潘中和本人报销的相关费用都需要黄伟峰签字审批同意。因此,黄伟清楚地知晓华业公司无任何可分配盈余。3.黄伟在(2016)粤0304民初20544号民事案件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二)华业公司因黄伟错误申请保全而被人民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只能对外举债经营并因此遭受利息损失,二审判决黄伟与融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融合公司的再审申请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黄伟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
黄伟提起(2016)粤0304民初20544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华业公司支付自该公司成立以来的可分配盈余110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关于华业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初步证据,也即黄伟对其诉讼请求系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下提起。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黄伟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赔偿华业公司因此所受损失,融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洪春
审判员 王红英
审判员 钟锦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