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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5B01,组织机构代码:678561370。
法定代表人:潘中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晖,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以出于缓和双方关系的需要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华业筑日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