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631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
被告: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詹先果。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