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粤1302执53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20913.73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0913.7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还需负担鉴定费32000元、部分案件受理费120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全部执行款896114.73元,表示同意作结案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9元、执行费11481元已由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缴纳。现本院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