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5694号
原告:北京奕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878(东邵渠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105B室。
法定代表人:冯烈。
原告北京奕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奕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奕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奕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