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鸿胜达木器包装厂与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4092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鸿胜达木器包装厂,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冯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鸿胜达木器包装厂与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鸿胜达木器包装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鸿胜达木器包装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鸿胜达木器包装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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