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江民初字第26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冯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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