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与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46441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乃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11058室。
法定代表人:冯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光,男,该公司总工程师,住公司宿舍。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以下简称海参直属工作局)诉被告深圳市美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参直属工作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先平,被告美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叶其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参直属工作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美佳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费违约金765万元(2017年12月21日-2018年5月22日,共153天,按每天5万计算)。2、判令美佳公司支付其项目经理缺席例会违约金18万元;未提供项目经理劳动合同违约金50万元;以上合计833万元。3、判令美佳公司对4#标段尚未入住住户更换与封样一致的惠达坐便器、洗手盆、东鹏瓷器、金牌橱柜。4、诉讼费由美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我局与美佳公司双方签订《海军机关公寓住房整修二期工程(IV标段)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总工期为95日历天”。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审定结算价款的5%。虽然美佳公司能够按时开工,由于其施工人员严重不足,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严重地影响了我局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在超过约定竣工日期一个月后,美佳公司仍然不能竣工,为了有效避免再度逾期竣工,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双方变更了《施工合同》有关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的条款,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会议,签订了《施工单位管理会议》纪要,美佳公司“承诺12月5日完成5号院所有房间的验收并移交甲方,12月20日完成大院内所有房间验收并移交给甲方,12月22号完成7号院所有房间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同意“在2017年12月20日后每延误一天罚款100万元”的要求,并对此盖章认可。12月4日,监理单位向美佳公司再次发函督促尽快完工。然而,美佳公司至今仍未完成竣工验收。从美佳公司承诺的竣工日期次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已经超期153天。依据前述《会议纪要》关于每延误一天罚款10万元计算,美佳公司应当支付1530万元违约金。我局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每延误一天支付5万元违约金主张权利,美佳公司应当向我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5万元。《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经理姚某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如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每次罚1万元,连续3天不在现场,扣除10万元违约金。根据监理会议记录显示:项目经理缺勤18次,应支付18万元违约金。另,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应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17年11月17日,我局与美佳公司、监理三方共同确认《(IV标段)主材确认单》,美佳公司也承诺所有购买的材料均与封样一致,但美佳公司实际安装的是虚假的东鹏瓷器、虚假的金牌橱柜;少数虚假的惠达洁具,更多的洁具为三无产品。
美佳公司辩称,海参直属工作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并没有逾期竣工153天,且海参直属工作局至今未交付184套房屋中的100套房屋的施工场地及其房屋钥匙给我公司进场施工;涉案84套房屋的装修工程有轻微逾期竣工,是因为:海参直属工作局逾期99天支付工程预付款,至今分文未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进度款;海参直属工作局未依约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交底;海参直属工作局分期分批零散交付84套房屋的施工场地及其房屋钥匙;施工期间遇到国庆节、中秋节和十九大会议,海参直属工作局要求我公司停工;雾霾天气期间按照政府规定停工;施工现场海参直属工作局的电梯长期故障,不能正常运送垃圾和材料;海参直属工作局的住户阻挠施工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这些都是归责于海参直属工作局的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工期应该相应顺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其责任应该由海参直属工作局负责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海参直属工作局无权向我公司索赔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海参直属工作局以虚假的施工单位管理会议文件主张每天5万元畸高的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最高不超过合同总结算价款5%的约定;且违约金过高的,我公司有权利要求调整减低。我公司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在施工期间已经提交给了海参直属工作局,项目经理一直在施工现场,海参直属工作局委托的监理曾签字盖章确认过该事实。海参直属工作局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我公司安装的材料与样品不一致。海参直属工作局长期拖欠我公司工程款,依法应该及时清偿,并赔偿因海参直属工作局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使我公司受到窝工、停工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海参直属工作局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参直属工作局主张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实际上涉案工程并没有逾期竣工153天,至今已经长达两年的时间,海参直属工作局将184套招标房屋中100套的场地没有交付给我公司进场施工。海参直属工作局起诉主张的84套房屋有轻微的逾期竣工,是因为海参直属工作局逾期99天没有支付工程预付款。2018年1月和2月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合格,交给了海参直属工作局,并不是海参直属工作局主张的2018年5月才完工。涉案施工合同第78页17.1款约定因雾霾、国家政治活动停工、住户阻止施工等原因组织导致停工的,工期延续,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适当的补偿,该约定正适用于本案的约定。本案工程有十九大开会停工,雾霾期间政府要求停工,海参直属工作局未能将所有住户搬迁导致一部分住户阻挠施工,上述情形在监理例会纪要中双方都签字确认。海参直属工作局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夏田代表海参直属工作局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场地移交回海参直属工作局的证明,且监理公司也签字盖章确认。根据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的会议纪要,海参直属工作局同意工期延长到2017年12月20日,海参直属工作局也正是从2017年12月21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按照海参直属工作局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及移交接收房屋的证明,我公司只是轻微的逾期,也是海参直属工作局责任造成。根据合同约定应该由海参直属工作局承担延误工期,并赔偿我公司损失。合同中已经约定海参直属工作局未能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我公司有权暂停施工,但本案中2017年9月海参直属工作局委托的监理签发了工程款支付证书,要求海参直属工作局支付进度款,但至今没有支付。我公司有权暂停施工,但是我公司为了配合海参直属工作局,在海参直属工作局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我公司仍然垫资完成了工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7月30日,海参直属工作局(发包人)与美佳公司(承包人)签订《海军机关公寓住房整修二期工程(IV标段)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对184套公寓住房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进行装修并安装抽油烟机、热水器、洁具、灶具、橱柜等设施设备,更换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室内木门、木地板、供水支管和供电线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总工期为95日历天;合同价为11325206.75元;专用条款7.5.2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为每天签约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审定结算价款的5%。专用条款3.2约定项目经理为姚某;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书面请假,需发包人书面认可)。如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每次罚1万元整……项目经理考勤方法为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进行考勤;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次违约金。
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28日项目经理参加每周监理会议纪要及统计表用以证明美佳公司项目经理在该期间缺席全部监理例会18次,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支付18万元违约金。美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会议纪要中多次记载了关于工期顺延的原因。经审核,会议纪要反映出人员进场困难;晚12点后居民不让运垃圾,交管部门不让停车;施工人员须开进门条,影响施工时间;保卫处不允许周六日施工;电梯损坏,影响垃圾外运;因十九大召开导致工人无法租房、材料无法进京、工人进出大门不便;拉材料的大货车不能进大院;渣土场已不接受渣土,垃圾运不出去;十九大期间不能有噪音施工。
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主材确认单及主材质量承诺函,用以证明海参直属工作局、美佳公司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施工材料设备,美佳公司承诺所购买的材料均为封样合格产品。就主张的美佳公司使用虚假材料问题,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美佳公司对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安装了不合格产品。
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的2017年12月1日的施工单位管理会议载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2017年12月5日必须完成所有房间验收并移交甲方,12月5日起每延误一天罚款10万元,12月20日后每延误一天罚款100万元。
美佳公司提交了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工程进度款报表、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施工部位完成说明、2017年9月份进度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度款明细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反映出海参直属工作局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美佳公司因此主张海参直属工作局违约在先,工期应顺延。
美佳公司提交了施工方案报审表、2017年8月22日第三期监理例会会议纪要、2017年9月1日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反映出海参直属工作局存在拖延回复审批施工方案及交付施工图纸的情况,美佳公司因此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海参直属工作局承担。
美佳公司另提交市十九大相关新闻报道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用以证明因十九大保障工作及北京市空气污染治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并非其造成窝工损失。
2019年7月3日,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作出了结算审核报告,4.1.2.5载明:“关于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经与建设单位沟通,为了避免扰民,海军大院规定施工单位9点以后开始进场施工,每工日8小时确实无法保证,每天工期延误2.5小时,因个别施工阶段存在以上情况属实,但无法确定具体时间段,且本项目原招标时为184户,施工时减为85户,综合考虑,我司暂按合同内定额工日数量的40%计取”。该报告审定金额为5700452.55元,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该审定数额均盖章确认。
另查,海参直属工作局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22竣工,美佳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竣工。海参直属工作局于庭审中确认美佳公司逾期竣工并未给其造成实际损失,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影响。
本院认为,海参直属工作局与美佳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就海参直属工作局第一项诉讼请求,海参直属工作局系依据2017年12月1日的施工单位管理会议要求美佳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是,该会议中约定的为罚款,并未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而罚款显然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海参直属工作局主张违约金不能成立。此外,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作出了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中的4.1.2.5内容实际上是确认了美佳公司送审的工期延误损失的40%,即窝工费用损失的40%,审减比例为60%,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该审定数额均盖章确认。再者,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确实存在因召开十九大停工、雾霾橙色预警、北京大火造成建材市场关停等客观因素,导致工期延长;而海参直属工作局提交的监理会议纪要亦反映出人员进场困难、晚12点后居民不让运垃圾,交管部门不让停车、施工人员须开进门条,影响施工时间、保卫处不允许周六日施工、电梯损坏,影响垃圾外运、因十九大召开导致工人无法租房、材料无法进京、工人进出大门不便、;拉材料的大货车不能进大院、渣土场已不接受渣土,垃圾运不出去、十九大期间不能有噪音施工等导致工期延长的客观因素。综合上述情况,海参直属工作局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海参直属工作局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的三项违约金,施工合同中就项目经理缺席例会约定的为罚款,并非违约金,如前所述,罚款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海参直属工作局主张该项违约金不能成立。施工合同中约定未提供项目经理劳动合同违约金50万元,该数额明显过高,且海参直属工作局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此外,双方对结算审核报告中审定金额予以确认的行为,事实上亦排除了上述违约责任的存在。鉴此,海参直属工作局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海参直属工作局第三项诉讼请求,海参直属工作局虽提交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但美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同时,双方对结算审核报告中审定金额盖章确认的行为,亦排除了上述质量问题的存在。鉴此,本院对海参直属工作局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1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负担,已交纳35055元,余款35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 松
人民陪审员  杨鸿岩
人民陪审员  陈 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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