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河南省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葛市瀚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官亭乡岗胡村。
法定代表人:胥建梅。
被执行人:河南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颖县王岗镇韩场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古献荣,男,1963年04月11出生,汉族,身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古合现,男,1971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古毓闻,男,1987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河南省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瀚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古献荣、***、***、***、古合现、***、古毓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02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瀚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古献荣、***、***、***、古合现、***、古毓闻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