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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44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4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C座1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