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469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4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C座1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