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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45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8635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4号楼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8176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C座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833055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宏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