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46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8635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4号楼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8176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C座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833055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宏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