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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463号 原告:**有,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瑞(实习),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4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C座15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有、***、**、***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有、***、**、***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