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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治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治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已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