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治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治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已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