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432号
原告:**荔,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瑞,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8635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4号楼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8176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C座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83305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荔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也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1)鄂0607民初5441号、(2021)鄂0607民初5464号、(2021)鄂0607民初546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三案与(2021)鄂0607民初5432号原告**荔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被告相同,也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该三案可以并入(2021)鄂0607民初5432号案件审理,遂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该三案并入本院(2021)鄂0607民初5432号案件审理。
2021年9月27日,原告**荔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荔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及***、**、***撤回起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荔及***、**、***负担。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