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005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亿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2116.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