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4民初1197

原告: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方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斌、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现在西高新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景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7158.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12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9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居外立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方式计价即24万元。工期为2015101日至20151022日。在装修合同履行阶段,被告不仅增加了安美居外立面装修工程量,另外还增加了华泽项目庆典活动房电气照明与外墙装饰工程及安美居内部装饰设计工作。双方于2015128日对上述项目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单,工程总额为407158.4元。时至今日,被告仍下欠工程款277158.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我方根本不知情、不清楚,不同意支付什么所谓的工程款,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我们公司带编号的铜质公章被西安华博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陆某某拿走了,经多次索要,陆某某拒不交回,无奈,我们公司在20173月对该铜质公章进行了挂失,重新刻制了不带编号的橡胶章,以便日常工作经营使用。

王辉是西安华博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是该公司总经理。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景山,陆某某也是该公司的总经理。两个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都由陆某某掌管,两个公司的公章都由陆某某掌握。两个公司的主管上级是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两个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应虎。王辉是王应虎的女儿。

对于原告起诉所指的装修工程根本就不存在,也从来没听陆某某给集团公司汇报过这事。另外,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是我公司的用地,是我公司注册经营的住所地。该地的框架房归安美居使用,以前是建材市场,后来停办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9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居外立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方式计价即24万元。工期为2015101日至20151022日。在装修合同履行阶段,被告不仅增加了安美居外立面装修工程量,另外还增加了华泽项目庆典活动房电气照明与外墙装饰工程及安美居内部装饰设计工作。双方于2015128日对上述项目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单,工程总额为407158.4元。时至今日,扣除已付的,被告仍下欠工程款277158.4元。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装修合同、工程造价表、工程结算单两张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在该份装饰装修合同签订时及确认结算单时,均有被告公司的总经理陆某某签字和公司盖章。且装修合同发包人也系被告公司。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完成了相应的装饰建设工程,并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公司在20173月对其公司铜质公章进行了挂失,称其总经理陆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外签订股东不知情的业务,属于被告公司与其总经理陆某某之间产生的公司内部纠纷,公章挂失时间发生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并结算之后,且无证据证明原公司总经理陆某某与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且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碍难采信。对于被告追究原公司总经理陆某某的职务责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应按资金占用利息进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77158.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大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277158.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12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7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洪武

 

 

一九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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