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三盛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140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住所地朔州市民福东街民福大楼。
负责人:赵陆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伶,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右玉县。
被告:***,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右玉县。
被告:朔州市三盛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被告***、***、朔州市三盛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7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海
书 记 员   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