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民初836号
原告: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497760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第三人:黄山市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687830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黄山市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2.50元,由原告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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