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行申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中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温州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国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作出被诉通知系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属于行政行为。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其建立评估中介机构库,有职权和法律依据。建库的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定程序。3.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判定其设置5家房地产单项评估机构不合理,认为入库数量少了,明显属于司法过度干预国企出资人的职权。二审判决认为“即使当时符合相关资质及执业能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均已入库,但被诉行政行为并未规定新增库内成员等体现动态管理的相关内容,以致在上述三年服务期内达到入库标准的评估机构仍无法入库”,与事实不符。温国资【2010】232号《市国资委关于公布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库增选名单的通知》,足以证明其实行动态管理的事实。综上,其作出被诉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请求本院依法提审本案。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致。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答辩称:1.温州市国资委设立资产评估中介库属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是可诉的行政行为。2.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已明确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取消市场准入数额限制,大力引进中介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温州市区有20多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参与竞争,现在只选定5家,排除了其他十几家评估机构,剥夺其他评估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3.国家对房地产评估范围管理没有国资和非国资的区别,建设部规章的效力大于省国资委和温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其系依法成立的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应当入库。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建立社会中介评估库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二是建库行为是否侵犯了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的公平竞争权。对第一个问题,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行政主体。建库行为为特定的评估公司设定承接业务的资格,限定服务价格,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且体现了单方意志性。因此,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建库行为属行政行为。对第二个问题,建库行为虽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但在建库后的三年时间里,符合资质的未入库企业不能参与竞争,客观上限制了竞争的机会,侵犯了这些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因此,原二审判决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行初字第267号行政判决,撤销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公布2015-2018年度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库(评估类)名单的通知》(温国资委[2015]85号)中确定5家房地产单项评估公司的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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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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