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9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位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4358U。
法定代表人:宋伟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5)濮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华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程序转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华东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及执行转破产的相关条件。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豫09执恢25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为华东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8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濮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稳
审判员  姚慧英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