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5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
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位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4358U。
法定代表人宋伟轩。
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韩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33528L。
法定代表人韩建明
被执行人韩永章,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王金云,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韩永章、王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韩永章、王金云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5349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