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保2001号
申请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40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