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河南长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住所地:新乡市西华大道169号家和阳光苑小区24号楼1单元-01-02层01室02室。
负责人:李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长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新化,男,汉族,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崔新文,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王金云,女,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崔建勋(曾用名:崔永勋),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执行人:崔新胜,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韩永章,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长垣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原名称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岗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长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崔新化、崔新文、王金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暂无清偿能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追加崔建勋、崔新胜、韩永章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豫07破5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债务人申报财产令。各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除被执行人崔新文向本院报告其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外,各被执行人均向本院报告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发现除被执行人崔新文名下有66845.76元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外,各被执行人均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新文66845.76元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将该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本院分别到公安机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核实,均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以上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出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综上,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崔新文已查明的财产依法执行后,现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付士洲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