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民初29号
原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原名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诉讼代表人:张国军,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以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对案涉债权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1792.5元,由原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