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32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法定代表人:周保伟,该行行长。
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
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会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永章,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址长垣市。
被执行人王金云,女,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韩永章、王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国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