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长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学斌。
被执行人:***,女性,1977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轩。
被执行人:长垣县华东农林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华东起重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华东农林种植有限公司、新乡市华东起重机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四项“。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至执行完毕当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无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豫0783执2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士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