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长垣市长城大道西段。
被执行人:***,女性,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执行人:韩永章,男性,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4358U
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华东起重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培玉,女性,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永章、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华东起重销售有限公司、王培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庭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28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士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