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6994号
原告:***,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3号楼301-2室。
法定代表人:贾月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审理条件,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