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3号楼301-2室。
法定代表人:贾月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蔡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968287元及利息302069元及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591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本院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四部(未实际扣押)、冻结其银行账户二个,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天津市信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勤
审判员  张 阳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