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5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海澜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贾月英,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5元,减半收取计1508.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赵永华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郝旭尧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