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等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7民初505号
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