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01执3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系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0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3,000元,已执行标的309,980.71元,未执行标的833,019.29元(不含执行费13,83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不提供财产和担保人进行担保。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25,0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执行人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339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