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采取冻结、扣划用)
(2017)鲁0783执4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万泉钢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5222029-8。
负责人杨金霞,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中心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增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申请执行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19日向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09070107040642050000835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