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283号
原告: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化龙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0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寿光市台头镇***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1********。
被告:***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经济开发区鸭绿江路以北与五台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07303836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寿光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3623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橡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橡胶公司的3600000套全钢车间ABC三区和仓库三工程,价款为2700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出现纠纷,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后原告又为被告**橡胶公司建设了多项零星工程。经结算,原告所施工工程款总计为37336231.05元,被告***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现被告已支付26000000元,余款11336231.0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橡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虽于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曹县,故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曹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中明确记载,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曹县经济开发区青岛路以西五台山路以东,故应由工程所在地曹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中虽约定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综上,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旋橡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