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楼。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X号。

法定代表人:康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英,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铜仲裁决字第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

1、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

2、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XX金账户有823989.92元,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3、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查封该宗土地,但该土地已被开发建成住宅小区,暂不宜处置;

4、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或者其他投资信息;

5、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6、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荣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2执恢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树江

审 判 员 李 华

审 判 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