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33号
原告 :陕西信泰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N5TB83。
法定代表人:许益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淼,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1608Y。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泰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信泰阀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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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 娜
二0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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