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供销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931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XXXXXXXX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铜川市印台区红土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魏杨学,主任。
原告***诉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印台区红土供销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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