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931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XXXXXXXX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铜川市印台区红土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魏杨学,主任。
原告***诉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印台区红土供销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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