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20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89828元。
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8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3元,向本院纳案件执行费222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22年3月30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确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为1389828元;二、2022年4月30日前返还198547元;5月30日前归还198547元;6月30日前归还198547元;7月30日前归还198547元;8月30日前归还198547元;9月30日前归还198547元;10月30日前归还198546元后本案货款履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222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五、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常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