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1531号
原告:陕西锦川开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太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恒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吴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川开来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锦川开来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川开来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川开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陕西锦川开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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