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125号
原告: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XX园。
法定代表人:孙贵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305502706J
被告:***,男。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XX委XX号。
法定代表人:吴用,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1608Y
被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09952500E
被告:陕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村XX村XX楼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34
被告:绵阳市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XX街XX小区XX楼XX单元XX楼XX户。
负责人:巫一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63794625A
原告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市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3日原告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陕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注销,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0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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